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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拟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11号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晏婴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克,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麦琪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秀才,董事长申请人齐河县鲁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33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城市支行账户为37×××19或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40×××68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