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亢胜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亢胜,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树刚,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胜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2日、3��21日、4月6日对被告人亢胜犯强奸罪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亢胜及其辩护人潘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亢胜与徐某等人在灵璧县杨疃镇庙王村曾令斌家吃饭,被告人亢胜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亢胜持砖块将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二、强奸事实2016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亢胜与代某(女,1995年6月7日出生)等人在灵璧县灵城镇开元宾馆住宿。被告人亢胜趁代某喝多酒之机,欲对代某实施奸淫,���在该宾馆302房间门口多次强行亲吻代某,遭到代某反抗,后被告人亢胜将代某带至203房间内,强行脱下代某的裤子、内裤,欲压在代某身上对其实施奸淫,因遭到代某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亢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亢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其是在被徐某等人殴打的情况下对徐某进行伤害的。其辩护人提出:一、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徐某具有明显过错;二、被告人亢胜与被害人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亢胜的行为表示谅解;三、被告人亢胜在强奸案件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四、被告人亢胜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应属于中止犯,应减轻处罚;五、被告人亢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代某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亢胜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亢胜与徐某等人在灵璧县杨疃镇庙王村曾令斌家吃饭,被告人亢胜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亢胜持砖块将徐某头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亢胜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徐某对亢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亢胜及被害人徐某的自然状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亢胜无违法犯罪前科;3、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亢胜与被害人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二)鉴定意见1、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等情况,经被告人亢胜辨认无误。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红色砖块一个,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其案发时伤害被害人时某使用。(四)被害人陈述徐某陈述证明,当晚他和十几个同学聚餐喝酒,亢胜要打徐华东,黄坤喝多了就要打亢胜,因为黄坤和徐华东的关系较好,然后大家就散了准备去旁边的巷口里讲和,黄坤和亢胜就到巷子里去了,接着就打起来的,他过去拉架,后来就散了。在曾令斌家后门门口,他和黄坤在那说事时被人用砖头打在其左额头位置,然后被曾令斌的妈送杨疃医院了。后来崔宇告诉他是亢胜打的,后来亢胜也到医院看他了,亢胜也承认是其打的。可能是因为亢胜认为他拉偏架了。(五)证人证言1、徐福广(被害人徐某父亲)证言证明,当日凌晨3点40分左右,他儿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杨疃卫生院,到医院后发现亢胜头部受伤很严重就转到了灵璧县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颅骨骨折,大脑进气。说是亢胜打的。2、黄坤证言证明,当晚曾创考上大学,请几个好朋友和同学在一起吃饭喝酒,他听几个同学说亢胜要打徐华东,他就去找亢胜,他们到西边巷子里说事,他喝多了不知怎么就打起来了,后来被拉开了,他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后来他接到康康打来的电话说徐某头流血了,是��胜打的。后来他赶到杨疃医院看到徐某头部受伤,已经处理好伤正在输液,他就打亢胜电话让亢胜到医院来,亢胜到医院后也承认是其拿砖头打的,让徐某先治疗,说明天上午送钱来,然后就走了。3、曾令斌证言证明,因为他考上了大学,同学来他家出礼庆贺,吃饭时也没发生什么事,吃过饭后他们都到他家屋后说话,亢胜和黄坤就走到他家西边一个巷子里,徐某也跟了进去,就听见他们在一起骂,后来几个同学过去把他们拉开,徐某也被拉出来,黄坤就往他家屋后豆子地里跑,亢胜就去追,黄坤在豆子地里被绊倒,亢胜要去打黄坤时又被几个同学拉开。亢胜走到他家屋后门口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徐某头上砸,他母亲和他舅见徐某头上流血了,就开车把徐某送杨疃医院了。后来亢胜到医院也承认是其拿砖头打的,说其现在没有钱,明���回家拿钱带徐某去灵璧检查,然后接个电话就走了,后来就联系不到了。4、陈某2证言证明,当晚她看到不少人往她家南门跑感觉可能出事了,就跑到南门跟前,听说黄坤和亢胜打架了,她当时站在徐某跟前,康康和亢胜在门口左侧,康康拿凳子砸徐某没有砸到,亢胜从地上捡了块砖头上来砸了徐某前额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她和她弟弟陈士宗、侄子陈某1开车把徐某送到杨疃医院治疗。后来黄坤到医院后打电话让亢胜过来,一直到凌晨三点亢胜才去,亢胜也承认砸了徐某,但说其身上没有钱,明天早上拿钱看病,然后就走了。后来,陈某1开车把徐某父母接过来把徐某转院到灵璧县人民医院了。证人陈某1证言与证人陈某2证言可以相互印证。5、崔宇证言证明,当时他们都在屋后门口说话,他看见亢胜和黄坤一起走��西边一个巷子里,没多久徐某也跟了进去,后来就看到黄坤从巷子里往南跑了出来,徐某也跟在亢胜后面追了出来,徐康从地上捡起一个板凳去砸徐某没有砸到,他们这些同学就把双方拉到曾令斌家南门口,亢胜就从曾令斌家南门口地上捡起半块砖头往徐某头上砸了一下,之后徐某就蹲在地上了。曾令斌的母亲就去拉徐某并用手捂着徐某的头,之后,他们把徐某送到杨疃医院了。6、徐康证言证明,他在西屋山头见到徐某和黄坤打亢胜,他就过去拉并给拉开了,不知是谁将徐某给拉到曾令斌家南门过道底下,他也来到南门一个空地上站着,徐某离他有两米远,这时他看到亢胜从他右后边拿起半块砖头往徐某头上砸了一下,之后亢胜就走了,徐某被人送去医院了。(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亢��对持砖块打伤被害人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二、强奸事实2016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亢胜与代某(女,1995年6月7日出生)等人在灵璧县灵城镇开元宾馆住宿。被告人亢胜趁代某喝多酒之机,欲对代某实施奸淫,便在该宾馆203房间门口多次强行亲吻代某,遭到代某反抗,后被告人亢胜将代某带至203房间内,强行脱下代某的裤子、内裤,欲压在代某身上对其实施奸淫,因遭到代某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2016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亢胜在灵璧县灵城镇奇石公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亢胜与被害人代某达成和解,被害人代某对被告人亢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亢胜系抓获归案。2、《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亢胜主动赔偿被害人代某精神损失八千元,代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周寒丹证言证明,当日凌晨约两点吴益通过微信联系她去吃宵夜,她就和代某一起到了开元宾馆203房间,当时房间里有三个人,一个是刘欢乐另一个不认识。他们五人到“在水一方”对面的小七排挡,五人喝了一斤白酒和大约三十罐啤酒,吃饭时才知道另一个人叫亢胜。代某喝了小半杯白酒和好几罐啤酒,亢胜喝的稍微多一点,吃饭时代某和亢胜聊得比较愉快,亢胜想占代某便宜想亲代某,代某当时不大愿意。大约三点半左右,吴益喝多了先回宾馆��,他们几个喝到五点才走,刘欢乐让她和其先走,让代某和亢胜在后面走,后来一同回到开元宾馆203房间,刘欢乐在那敲门,亢胜抱着代某又亲起来,代某当时一直用手在推。直到吴益开门他们才进去,她是后进去的,她进去时就看到亢胜把代某压在床上,吴益在旁边的床上睡觉,刘欢乐在门口没有进来,当时代某在推亢胜,她去了之后就把代某拽出来了,代某就出去了。后来刘欢乐把她拉到205房间把她强奸了。刘欢乐强奸她时她听到代某在隔壁一直哭喊着“放开我,放开我”,声音很大,刘欢乐结束后,她跑到203房间看到房间的灯是开着的,亢胜压在代某身上,两人头向东,下身都没有穿衣服,床上没有被子,被子掉在床尾部的地上,代某的衣服也在地上,代某一直在推亢胜,还愤怒地说:“放开我,放开我”,她进来后把亢胜从代某身上推下来,把代某拉起来,亢胜对她说:“你弄什么东西的”,她说亢胜:“你在干什么”,然后她就从地上捡起代某的衣服拉着代某到旁边的205房间,代某把衣服穿上后就报警了。2、吴益证言证明,当日凌晨他和小赏(刘欢乐)、亢胜在西关开元宾馆203房间玩,在聊微信时,网名叫静默(周寒丹)的朋友开玩笑让他请吃饭,他就把宾馆名字和房间号发给静默,静默还带了一个女的,他们五个人到小七排挡吃饭、喝酒。后来他喝多了就先会宾馆203房间睡觉了,后来他们回来时就在房间聊了几句,小赏和静默出去了,亢胜和那个女孩进来后就抱在一起亲嘴,过来一会亢胜让他也出去他就下楼了,在一楼坐了七八分钟就听到楼顶有脚跺地的动静,越来越大,他害怕出事就上楼去看,老板娘也一起上楼,他先到203房间看到亢胜全身没有穿衣服,那个女孩(代某)下身没有穿衣服站在床边,他就退回到一楼大厅了,在楼下坐了一会就听到亢胜房间的那个女的哭了,他又上去看,亢胜已经不在了,女孩在205房间哭,后来女孩就报警了。3、吕敏证言证明,当日凌晨五点左右,刘欢乐和一男两女来到宾馆,刘欢乐是从210房间转到203房间和吴益一起住的,刘欢乐说203房间打不开让她再给开一个房间,刘欢乐是老顾客,她没办法就把205房间卡给了刘欢乐。后来,刘欢乐带来的那个女的喝多了在二楼又喊又叫,她就把他们喊回一楼。她去203房间问吴益怎么回事,吴益说他睡觉来,她回到一楼大厅见刘欢乐正和那个女孩吵架,女孩还搂着那个男的亲,后来那个男的抱着那个女的上了二楼,她心想吴益在203房间就没上去。没过两分钟,吴益下楼说被撵出来了,后来二楼吵起来了,她和吴益上去看,吴益说:“他们光腚隔(���)屋里来”,又过了几分钟,楼上又吵起来了,他和吴益、刘欢乐、一个高个子女的四人一起上楼,203房间门没关,那个男的抱着那个矮个女的,矮个女的哭着嚎着说这个男的强奸她,她要报警,两个人都穿着衣服了,高个女的就把矮个女的搂出来进205房间了,后来就报警了。(三)被害人陈述代某陈述证明,当晚他们在小七排挡吃完饭有人提议去宾馆玩一会,他们就一起回到开元宾馆那个房间。她站在房间里面,有个男的找事和她吵了起来,后来进来一个男的把那个男的撵出去还把门关上了,她要出去,那个男的就用手掐她脖子把她按在房间床上,她就反抗掐那个男的脖子、打他,那个男的就扒她裤子,把她牛仔裤、黑色三角裤扒下来了,她就继续反抗,那个男的就抓着她手往她头后方床上压,想把她压躺在床��,嘴里还骂她、吓唬她,这时周寒丹推门进来,那个男的就起来了,她就穿裤子跟周寒丹出门到隔壁房间了,后来她就报警了。(四)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经被告人亢胜辨认未提出异议。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代某辨认,亢胜就是在西关社区院内开元宾馆203房间想强奸她的人。(五)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资料制作情况》证明,2016年10月1日5时0分至5时59分开元宾馆大厅和二楼走廊的情况,证明,2016年10月1日5时2分至5时5分,被告人亢胜强吻被害人的情况。(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亢胜当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亢胜在强奸犯罪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系中止犯。经查,被告人亢胜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亢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亢胜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亢胜犯数罪,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亢胜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亢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亢胜与故意伤害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亢胜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亢胜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代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亢胜犯强奸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亢胜强奸罪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亢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唐艳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XX坤书 记 员 陈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