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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朱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朱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08号原告王永福,男,1958年12月16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朱风彪,男,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福诉被告朱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永福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