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孝英申请宣告陈斌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川1028民特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孝英,陈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民特9号申请人:胡孝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陈斌,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胡孝英申请认定陈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孝英称:丈夫陈斌因事故受伤,由于特重型脑开放性颅骨损伤术后,呈植物人状态。申请宣告陈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胡孝英为陈斌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胡孝英与陈斌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9日上午9时8分左右,陈斌驾驶车牌号为川M125**的重型厢式货车,从停车熄火的车上摔下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诊断为:1、持续性植物状态;2、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去骨瓣减压术后;3、T12椎体及附件粉碎性骨折、L1-L3右侧横突骨折,伴脊髓损伤;4、低蛋白血症;5、轻度���血。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孝英作为被申请人陈斌的配偶,具有申请宣告陈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孝英为陈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