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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8160洪作南与葛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作南,葛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160号原告:洪作南,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鸿,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小市。原告洪作南与被告葛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洪作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作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洪作南负担。审 判 长  倪玉鑫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仙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