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8160洪作南与葛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作南,葛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160号原告:洪作南,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鸿,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小市。原告洪作南与被告葛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洪作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作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洪作南负担。审 判 长 倪玉鑫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仙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