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杜加云,华茶利,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杜加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黉门前58号。负责人:杜晓弟。原审被告: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郑响林。原审被告:杜加云,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华茶利,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杜加云。上诉人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原审被告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杜加云、华茶利、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