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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苏小宜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苏小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8117号原告:高建国,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小宜,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高建国与被告苏小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12月2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5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小学同学,且是同事。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2015年1月15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但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并未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苏小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2013年7月12日被告分别出具借据给原告,载明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60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就其向原告所借取的70万元,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先还17万元,余款分期最迟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此后,被告却未曾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垫付了公告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还款计划、公告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未如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应按年利率6%计付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2015年1月15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也不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原告垫付的500元公告费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小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建国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公告费500元。二、驳回原告高建国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2元,原告负担2572元,被告负担11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邓小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