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左庆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5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庆,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6)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丽丽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本院对刑事部分先行进行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左庆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车,沿太安乡双合村1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程福国家门前路口右转弯是,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四轮车侧翻,车斗内成员陈凤荣、张艳立、张立云死亡,王某甲、郑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左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左庆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并认为被告人左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左庆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车,沿太安乡双合村1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程福国家门前路口右转弯是,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四轮车侧翻,车斗内成员陈凤荣、张艳立、张立云死亡,王某甲、郑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甲系轻伤一级,郑某某重伤三级,七级伤残。被告人左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左庆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到安机关投案自首及本案的侦破情况。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此起事故造成陈凤荣、张艳立、张立云死亡,刘某甲等十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程福国家大门损坏。左庆驾驶的无牌照四轮车无车籍。4.榆树市农机监理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左庆于2012年4月10日在榆树农机监理站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号:220182007465。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6月22日涉案四轮车经检验结论为:一轴制动力不足,二轴制动力不足,左远光不合格,右灯光不合格,整车制动力不足,应到汽修广调修,消除安全隐患。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交通事故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陈凤荣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张立云因心脏破裂失血而死亡;张艳立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8.呼汽式酒精测试单证实,经测试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9.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左庆取得G型拖拉机驾驶资格。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四轮车未落籍、无保险,车辆所有人为左庆。在此起事故中,左庆负全部责任,陈凤荣、张立云、张艳立、刘某甲、于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乙、沈春毕、徐某甲、张文革、刘某丙、安某某、徐某乙、许某甲、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丁、张某甲、王某甲、任某某、程福国无责任。1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左庆出生于1964年10月5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违法行为的情况。被害人陈凤荣出生于1961年10月9日,张立云出生于1966年4月24日是,张艳立出生于1977年10月10月8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涉案其他人员的自然身份情况。(二)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为王某甲系腰1、胸11、12双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一级;郑某某系腹邵外伤,脾脏切除术后,重伤三级,此次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三)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左庆是我丈夫,当天我从我家出来,我坐在车头左侧的侧叶子上,到恩育乡幸福村接人,我们雇人给我家干活,我们车到幸福村后这些干活的人陆续上四轮车了,人够了我们就去环城乡万隆村地里去,当时车上有20多人,我们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被向南行驶到路口处右转弯时,车斗翻了,我也从车上掉在水泥路上,我起来后看到车斗里的人都摔在路南侧了,左庆打了120车,车来了将伤者送医院去了,其中三人死了,之后我就去太安街里了。2.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我爱人张立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在榆树市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处。我爱人当天是去太安乡左庆雇她给拔草去。我们屯子人打电话告诉我的,我没到事故现场,我直接到榆树尸检中心,看到我爱人张立云已经死了。3.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在榆树市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处。我母亲陈凤荣坐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母亲当天是去太安乡左庆雇她给拔草去。我家亲属打电话告诉我的,我到现场时伤者已经拉走了,我母亲倒在路南侧已经死亡了。4.证人商某某证言证实,我爱人张艳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在榆树市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处。我爱人当天是去太安乡左庆雇她给拔草去。我亲属打电话告诉我的,我没在家,我不知道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从长春回来直接到榆树尸检中心,看到我爱人张艳立已经死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6年6月17日早上不到5点,我们在我们屯子的路上等着,过了一会,雇佣我们干活的那个姓左的开着四轮车后面挂个车斗来了,然后我们都上了车斗,然后由北向南行驶,然后往右拐弯,还没等拐过去呢车斗就向东侧翻了,车斗内有的人被甩到道边人家的大门上了,后来四轮车停住,我们车上干活的人打110报的警。受伤的这些人都是我们恩育乡幸福村的4、5组的,我们给开车的姓左的人干活去,他雇的我们,每人每天70元人民币,中午供顿饭,工作时间是早6点到晚6点。我腰部受伤了,恢复得可以,能自理,我不做法医鉴定了,就是要求得到赔偿,我治病花9000多元钱,赔偿我就行了。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脾摘除,头部和腰及肋骨受伤了。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腿部、腰椎和肋骨受伤了。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骨盆和内脏受伤了。我恢复得一般,能自理,干不了活,我不做法医鉴定了,我就是要求得到赔偿,我治病花了8000多块钱,赔偿我就行了。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6年6月17日早晨,我坐左庆驾驶的四轮车,给左庆干活去,行驶到双合村一组时,车就翻了,我被砸伤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左面部受伤了,我恢复得可以,能自理,我不做法医鉴定了,我就是要求得到赔偿,我治病花了8万多元钱,赔偿我就行了。6.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头部受伤了,我不做鉴定。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肋部、肩部受伤了,受伤轻微,不做伤残程度鉴定。8.被害人沈某某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头部受伤了,受伤轻微,我不做鉴定。9.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6年6月17日5时40分许,我们在榆树是太安乡双合村山弯屯水泥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我们给左庆干活去,他雇我们给他干活,拔叶兰香地里的草,每人每天给我们70元钱,早晨左庆驾驶四轮车来我们屯接我们,我们上四轮车后左庆驾车沿双合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是下坡路,车刹不住了,四轮车向右转弯是车就翻了,将我们甩出去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斗里坐21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三人。我头部受伤了,受伤轻微,我不做鉴定。10.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丙、王某丙、安某某、徐某乙、许某甲、杨某某、王某丁、张某甲陈述(2P41-43、44-46、47-49、50-52、53-55、56-58、59-61、62-64、65-67)的内容与被害人沈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等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庆供述,2016年6月17日早上,我驾驶我自己家的无牌照农用四轮车,从我家出来到恩育向五里桥屯接人,我雇这个屯的人给我家地里干活,我到屯后这些人上我四轮车车斗内,有站着的,有坐着的,我就驾车向环城乡万隆村去,当车行驶到太安乡双合屯山弯一组南北道,我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丁字路口下坡时,沿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过来一台两轮摩托车向东直行,我就右转弯,我向右大方向时打急了,车斗内的人向左拥,车斗就向左翻了,人甩出去了,车头没翻,我将车停下了,下车报了120,救护车来了,120大夫确定死三人没拉走,其它人上三辆120车去医院了,我就到太安派出所投案了。我有G型驾驶证,当时车上有20多人,具体人数我不知道,我驾车,当时死三人,其余人有不同程度受伤,我没受伤,我与摩托车没接触,我车头刚转弯时车头就起来了翻了,我当时用五档,有20里时速,当时路面连续下坡,我知道农用车不准载人,我以为慢点驾驶没事,我车刹车好使,我没吃早饭,也没喝酒。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左庆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庆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照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人受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利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