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顾书营与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书营,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95号原告:顾书营,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小莉,女,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邵东炜,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邵春成,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顾书营与被告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顾书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书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