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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顾书营与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书营,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95号原告:顾书营,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小莉,女,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邵东炜,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邵春成,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顾书营与被告陈小莉、邵东炜、邵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顾书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书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