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周西付、吴传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西付,吴传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7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西付,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传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周西付因与被上诉人吴传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西付与被上诉人吴传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上诉人周西付送达开庭通知,上诉人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西付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周西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