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礼与被告方纪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礼,方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85号原告:陈华礼,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方纪成,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陈华礼与被告方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华礼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陈华礼负担。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