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玉莲与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莲,白城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孙玉莲,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白城市城乡住房建设局。被告: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孙玉莲与白城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孙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玉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孙玉莲负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