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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阮某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白果镇两河口村*组毛铺垸**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65********。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备案登记在阮某某与邓某某名下房屋一套;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阮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其余额不足,暂未扣划。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也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阮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阮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阮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阮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内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