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波、马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马萍,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萍在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00.20元。现因案件己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萍在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