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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波、马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马萍,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萍在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00.20元。现因案件己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萍在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部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