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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54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自利,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