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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38号原告:龙某,女。被告:欧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已与被告欧阳和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