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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立德与寇志国、赵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德,寇志国,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德,男。被执行人寇志国,男。被执行人赵立新,女。申请执行人王立德与被执行人寇志国、赵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鹰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鹰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