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霞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行初15号原告黎霞,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施红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杨咏中,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陈正龙,该厅政策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霞诉被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黎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霞负担。审 判 长 卓俊林审 判 员 柴宗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