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621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