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818号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鑫,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袁会云。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成都金工龙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