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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龚敬忠、丁计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敬忠,丁计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0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敬忠,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赌博于2015年1月2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丁计红,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溢、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利用其合伙经营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汕樟路与韶山路交界处红发装卸队办公室的阁楼作为场所,以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斗牛”的赌博方式,招引违法人员赵某、徐某、时某、王某1、刘某、王某2、朱某、湛某、韩某、李某等人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至2016年11月24日被查获时为止,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经营上述赌博场所约五个多月,两被告人供述其抽头营利累计约人民币20000元。同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在上述场所,再次招引违法人员赵某、徐某、时某、王某1、刘某、王某2、朱某、湛某、韩某、李某等人进行赌博时,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85元、抽水款人民币100元、抽水用的塑料桶、纸质扑克牌1副等赌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赌资的拍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人赵某、徐某、时某、王某1、刘某、王某2、朱某、湛某、韩某、李某、毛某、周某、杜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敬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计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主动向国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予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丁计红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龚敬忠、丁计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龚敬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丁计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敬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丁计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