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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叶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叶雄建,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石劳人仲调字【2015】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