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叶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叶雄建,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叶雄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石劳人仲调字【2015】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