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王付、王汝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付,王汝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付,男,194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汝江,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再审申请人王付因与王汝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2民终8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汝江申请再审主要称,二审认定其主张电夯使用费300元,振动棒租金150元,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租金2478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判决王汝江给付王付电夯使用费200元,振动棒租金100元并无不妥。原审依据王付庭审中的自述,认为20根杆子的租金已结算至2013年7月2日,丢失的7根杆子已获赔,在双方对租赁物丢失的违约责任并无书面及口头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支持王付主张2013年7月3日之后的租赁费亦无不当。综上,王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