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7刑初6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中专文化,住东方市板桥镇,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陈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且灯光系、制动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报废拼装斯太尔牌重型载重货车搭载被害人梁某乘坐的无号牌挖掘机,从东方市板桥镇双沟村开往利章村方向。19时许,当车行至东方市板桥镇双沟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陈强驾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无号牌挖掘机侧翻,造成被害人梁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系交通事故致左肺大出血并窒息死亡。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强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强在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强案发后在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事发后在事故现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可减少其刑罚量;被告人无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机件不合格的报废车辆,可增加其刑罚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强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且灯光系、制动系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报废拼装斯太尔牌重型载重货车,搭载被害人梁某乘坐的无号牌挖掘机,从东方市板桥镇双沟村开往利章村方向,行至双沟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陈强驾车操作不当,致挖掘机侧翻,造成被害人梁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系交通事故致左肺大出血并窒息死亡。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强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强在现场让其朋友邓某拨打电话报警,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被告人陈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斯塔尔牌重型载重货车,无号牌挖掘机,《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解笔录,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派出动单》《陈强交通肇事案受案过程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平、邓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强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可增加其刑罚量;被告人明知是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可增加其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翰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凤羽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