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雪奎、谭新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奎,谭新龙,张金平,陈景岳,覃远洪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3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雪奎,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新龙,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金平,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景岳,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覃远洪,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未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远洪、蒋雪奎、谭新龙、陈景岳、张金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1日以赤检未刑诉(20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雪奎、谭新龙、张金平、陈景岳、覃远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在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三国美食城”内一私房五楼、老国土局斜对面一楼地下室、文庄小区四楼、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等处设立以李某1、刘某1(均另案处理)为“家长”,被告人覃远洪、蒋雪奎、谭新龙、陈景岳、张金平和刘某2(另案处理)等为传销人员的传销窝点。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覃远洪、蒋雪奎、谭新龙、陈景岳、张金平和刘某2等人为发展下线从中获利,编造虚假招聘信息,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古某、马某、张某骗至上述传销窝点,采取反锁房门、限制手机通讯、威胁、恐吓、办封闭式“学习班”等方法剥夺其人身自由。2016年3月25日晚10时许,赤壁市公安干警在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将被害人王某、古某、马某、张某解救。1、2015年11月19日,王某被他人在网上以招聘挖掘机司机为由骗至以李某1为“家长”的“三国美食城”内私房五楼传销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12月初,李虎安排他人将王文浩转至以刘松盛为“家长”的老国土局斜对面一楼地下室传销窝点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2016年1月王文浩被转至文庄小区四楼传销窝点限制人身自由,3月20日王某又被转至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传销窝点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李某1、刘某1安排被告人蒋雪奎、张金平保管房门钥匙,被告人谭新龙、陈景岳、覃远洪、蒋雪奎、张金平负责看守。2016年3月25日晚,王某被赤壁市公安干警解救。2、2016年2月15日,刘全生以招聘挖掘机司机为由将古长安骗至以刘松盛为“家长”老国土局斜对面一楼地下室传销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2016年3月20日,刘某1安排他人将古某转至以李某1为“家长”的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传销窝点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谭新龙、蒋雪奎、张金平轮流保管房门钥匙,并负责看守。2016年3月25日晚,古某被赤壁市公安干警解救。3、2016年2月21日,马泽群被他人以招聘挖掘机司机为由骗至以刘松盛、李虎为“家长”的文庄小区四楼传销窝点,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李某1、刘某1安排被告人张金平保管房门钥匙,被告人谭新龙、陈景岳、张金平负责看守。2016年3月20日,李某1安排他人将马某转至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谭新龙、蒋雪奎、张金平轮流保管房门钥匙,并负责看守。2016年3月25日晚,马某被赤壁市公安干警解救。4、2016年2月16日,张峨被他人以找工作为由骗至以刘松盛为“家长”的老国土局斜对面一楼地下室传销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刘某1安排被告人蒋雪奎负责看守。2016年3月20日,刘某1安排他人将张某转至以李某1为“家长”的东某还建房H栋三单元五楼传销窝点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谭新龙、蒋雪奎、张金平轮流保管房门钥匙并负责看守。2016年3月25日晚10时许,张某被赤壁市公安干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雪奎、谭新龙、张金平、陈景岳、覃远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古某、马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雪奎、谭新龙、张金平、陈景岳、覃远洪为了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人均受“家长”刘某1、李某1的安排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均系受骗参与传销组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雪奎关于其没有在文庄小区参与看守王某、马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雪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谭新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金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景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覃远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雪奎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被告人谭新龙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被告人张金平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被告人陈景岳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被告人覃远洪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熊社明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瑜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