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95号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31-1号7-1-4。法定代表人:邢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志,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淑芝。委托代理人:荣峰,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万丰巷**号。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芝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志、被告委托代理人荣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1日,我公司与沈阳浅草绿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7年9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均约定由我公司为水墨林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94-2号9#2-2-1,建筑面积92.27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在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拖欠物业费4428元,经多次催要,拒不缴纳。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物业费4428元及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家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及收费标准均属实。不交纳物业费原因是:我家于2008年装修���发现房屋北阳台漏水,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让找原告维修,原告仅将屋内漏水的地方用滚刷刷了几下,并未对楼体外侧的漏水点予以维修。因漏水导致电源插座漏电,致使我家至今无法居住。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时效的部分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原告与沈阳浅草绿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均约定由原告为水墨林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94-2号9#4-2-1,建筑面积92.27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在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拖欠物业费4428元。2016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务费收缴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浅草绿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因原告提供的整体物业服务未能达到尽善尽美,故对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房屋北阳台漏水一节,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应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原告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其中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予支持,但2014年12月之前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期间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2月之前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937元(缴费期间:2014年12月至2016��8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淑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