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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丰与潘顺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丰,潘顺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29号原告:潘丰,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贵州余庆县。被告:潘顺兵,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贵州余庆县。原告潘丰诉被告潘顺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潘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潘丰负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再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