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黎孔友与林世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孔友,林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黎孔友,生于1971年5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林世伟,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黎孔友与被执行人林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世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孔友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林世伟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4执2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