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梁诉被告李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梁,李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727号原告:刘东梁,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雅杰,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刘东梁诉被告李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雅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李雅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04年开始,被告李雅杰陆续从原告刘东梁处借款,截止至2015年8月29日被告李雅杰累计共欠原告刘东梁3000000元未给付,被告李雅杰于当日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利息。被告李雅杰未到庭。在本院调查时,被告李雅杰对欠原告刘东梁3000000元未给付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李雅杰在原告刘东梁处借款并出具借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雅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据中虽未约定利率,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雅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东梁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李雅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国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