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家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家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180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栋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良,男,生于1957年5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