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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存牛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存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997号起诉人:常存牛,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常存牛起诉状。起诉人常存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起诉人常存牛缴纳自2005年7月至2010年10月12日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起诉人自行负担;2、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自1978年至2012年计算起诉人工龄,总计32年,依法申报起诉人工龄为32年;3、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协助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4、请求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理由是:1978年9月至1985年4月,起诉人在古交市中心医院工作,1985年调入被起诉人处工作,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7月,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出具书面假条请示休息,至2010年10月12日,2011年6月10日被起诉人给起诉人出具《太原煤气化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办卡》,确定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后,起诉人在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劳动关系档案存放之时被告知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并且工龄为15年。经查,被起诉人自1995年为起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从2005年7月起拒绝缴纳,且被告在申报工龄时对于起诉人1978年至1995年(共计17年)工龄未如实申报,导致社保机构无法按起诉人实际工龄计算相关待遇。2017年3月20日,起诉人就上述事项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晋劳人仲不字(2017)第20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常存牛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缴纳社会保险金、补算工龄和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存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