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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某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权,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权醉酒驾驶粤D×××××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某1德药店前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林某1(殁年,57周岁),造成林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1的死因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权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权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1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后,被告人林某权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置并交代犯罪事实。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权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林某1家属人民币401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林某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权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林某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权醉酒驾驶粤D×××××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某2往东行驶至大学路某1德药店前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林某1(殁年,57周岁),造成林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1的死因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权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权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1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权因受伤而昏迷,至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时仍精神恍惚,对他人是否报警不知晓。随后,被告人林某权到医院治疗及在家休养,至2017年1月20日被交警部门从家中带走并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权的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林某1家属人民币401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权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林某2、卢某1、许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陈某、林某3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权的供述及对肇事车辆、肇事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权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权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权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权并非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接受处理,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权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林某权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庚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