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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宿吉猛与陈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吉猛,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687号原告:宿吉猛,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陈君,男,39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吉猛与被告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宿吉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七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炎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