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宿吉猛与陈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吉猛,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687号原告:宿吉猛,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陈君,男,39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吉猛与被告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宿吉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七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炎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