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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阮铁暎与魏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铁暎,魏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229号原告:阮铁暎,女,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魏文健,男,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铁暎与被告魏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阮铁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铁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57元,由原告阮铁暎负担。审判员  张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治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