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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高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高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3030号原告: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罗跃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宇,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甲大道双华段552号。法定代表人:高丹。被告:高丹,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怡雯,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缤纷)诉被告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田通达)、高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先行调解未果,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寓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缤纷的委托代理人谭振宇、被告普田通达及高丹的委托代理人钟怡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伦缤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普田通达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435811.2元;2.被告普田通达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普田通达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被告高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普田通达签订《家具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普田通达支付了合同预付款435811.2元。因被告普田通达无力完成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普田通达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家具合同》并于签订《协议书》当日退还全部预付款,被告高丹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两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起诉至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普田通达、高丹答辩称:1.解除合同是针对退还已支付的预付合同款,原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双方签订的《家具合同》是主合同,《协议书》相当于补充合同,这两份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诉讼请求第三项律师费,要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并非是原告应该产生的费用,且律师费请求显然过高。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四川荣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律师费发票15000元。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的请求符合各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各方当事人约定应当于2016年12月29日退还预付款,未及时退还,产生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其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同时双方合同对律师费也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连带支付43581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以43581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成都普田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高丹负担3931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二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39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本庭指定领取裁定书时间为签署该庭审笔录后七日起十日内到本院第七法庭领取书面裁定,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从第十一日起计算(第十一日为节假日的,从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