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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海明与XX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明,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413号原告:马海明,男,1985年5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XX明,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马海明与被告XX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