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海明与XX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明,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413号原告:马海明,男,1985年5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XX明,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马海明与被告XX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