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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与重庆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重庆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068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法定代表人:廖松,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传仁彬,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传德云,男,193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A幢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柯小娅,董事。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与被告重庆水善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系传德云与重庆石旮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2017年4月6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传仁彬、传德云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共同村第五村民组负担(已纳)。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