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任宏杰与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杰,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751号原告:任宏杰,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法定代表人:崔全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学勇,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布依族,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任宏杰诉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半山。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成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