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正苍、徐秀梅等与陈伟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正苍,徐秀梅,陈文通,陈伟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80号原告:颜正苍(曾用名:颜正聪),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徐秀梅,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伟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颜正苍、徐秀梅与被告陈伟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诉讼中依法追加陈文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17年4月6日,颜正苍���徐秀梅、陈文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正苍、徐秀梅、陈文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颜正苍、徐秀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凯旋助理审判员 施小容人民陪审员 方东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尤珮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