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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健康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健康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47号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雷焜。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安义,男,汉族,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菱市阳和镇。系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健康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康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健康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