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穆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穆金艳,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文化,住本市新兴区。系被告人穆某某的姐姐。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穆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由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盖国明、代理检察员李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及其辩护人穆金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犯罪1.2013年初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谎称其姑父在七台河市动迁办工作,能为被害人穆某某在新兴区新城街待棚改的平房置换七星花园楼。2013年至2014年间,黄某某分别以交纳楼房差价款、好处费、物业费等多种名义向穆某某索要现金18.5万元。2014年10月黄某某又谎称为穆某某在北岸新城小区免费分得一套100余平米的商服楼,黄某某将上述两户商服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两套房门钥匙交给穆某某,黄某某以需感谢办事的人为由,诱骗穆某某将穆某某在北岸新城小区房屋卖掉,将卖楼款5.7万元据为已有。2015年4月穆某某发现黄某某所提供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找黄某某质问时发现黄某某已逃匿。黄某某共骗取穆某某现金及卖楼款24.2万元。2.2015年4月18日,新兴区居民李某某因贩卖毒品,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兴派出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谎称能够找人帮忙将李某某释放,骗取李某某父亲李某甲现金1.2万元后逃匿。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尚未动迁的平房照片和虚假商服房钥匙;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虚假商服房所有权证等;3.证人赵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穆某某、李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合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穆某某受黄某某欺骗,其自愿将北岸新城小区房屋让黄某某帮忙卖掉,由穆某某出面与徐某某签订楼房转让合同,穆某某收取徐某某的购房款5.7万元后交给黄某某。2015年4月,穆某某知道被黄某某诈骗后,其谎称该602室原房屋安置协议书丢失,穆某某从新兴区棚改部门补办一份该房的安置协议书。2015年7月6日,穆某某将该房卖给新兴区居民被害人李某甲,得款5.0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穆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传唤到案。关于被告人穆某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穆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新兴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房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书等;2.证人徐某某、宋某某、何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穆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穆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未发表求刑意见。被告人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认为:1、北岸新城小区60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是由被告人黄某某出卖的,卖房款人民币5.7万元是由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并花费的,被告人黄某某应该返还其经济损失。2、目前其经济比较困难,没有能力返还赃款,不应该让其返赃。辩护人认为目前穆某某生活苦难,被告人黄某某应该退赔穆某某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穆某某已向人民法院交了人民币5000.00元的保证金。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犯罪1.2013年初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谎称其姑父在七台河市动迁办工作,能为被害人穆某某在新兴区新城街待棚改的平房置换七星花园楼。2013年至2014年间,黄某某分别以交纳楼房差价款、好处费、物业费等多种名义向穆某某索要现金18.5万元。2014年10月黄某某又谎称为穆某某在北岸新城小区免费分得一套100余平米的商服楼,黄某某将上述两户商服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两套房门钥匙交给穆某某,黄某某以需感谢办事的人为由,诱骗穆某某将其儿子赵某某所有的北岸新城小区60号楼2单元602室卖给徐某某,将卖楼款5.7万元据为已有。穆某某在得知受骗后,谎称房屋安置协议书丢失,在没有返还徐某某购房款的情况下,在棚改部门补办一份安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人赵某某用该份安置协议书将房屋又卖与李某甲。2015年4月穆某某发现黄某某所提供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找黄某某质问时发现其已逃匿。黄某某共骗取穆某某现金及卖楼款24.2万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替黄某某返还徐某某购房款15000.00元。2.2015年4月18日,新兴区居民李某某因贩卖毒品,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兴派出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谎称能够找人帮忙将李某某释放,骗取李某某父亲李某甲现金1.2万元后逃匿。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替黄某某返还李凤志2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抓获。(二)合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穆某某受黄某某欺骗,冒用其儿子赵某某名义,将赵某某所有的北岸新城小区60号楼2单元602室让黄某某帮忙卖掉,由穆某某出面与徐某某签订楼房转让合同,穆某某收取徐某某的购房款5.7万元后交给黄某某。2015年4月,穆某某知道被黄某某诈骗后明知该房屋已卖给徐某某,在不返还徐某某购房款的情况下,其谎称该602室原房屋安置协议书丢失,从新兴区棚改部门补办一份该房的安置协议书。2015年7月6日,穆某某将该房卖给新兴区居民李某甲,得款5.05万元。致受害人徐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穆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受案登记表二份,证实(1)被害人穆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13时许,到新兴分局刑警大报案称,其被新建四百后平房邻居黄某某以办房子为名用假房照骗走现金185000.00元人民币和拆迁换房手续,其拆迁抽到的楼房也被黄某某转手卖掉。(2)2015年7月17日,新兴区居民李某甲、徐某某同时到新兴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015年7月5日,李某甲与新兴区居民穆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由李某甲购买穆某某在北岸新城小区房屋,李某甲交纳穆某某房款5万元,2015年7月17日当天,李某甲在装修房子时,发现穆某某早在2014年10月份,就将该房以5.7万元卖给了第一个买主徐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二人现告穆某某一房二卖。2.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及破案经过二份,证实(1).办案人员于2015年10月14日12时许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一副食附近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承认向穆某某索要的10多万元因其赌博输掉,以欺骗手段向新兴区七星花园居民李某甲索要办事费用而后逃匿的事,没有自首情节。(2).2015年11月6日穆某某经传唤到案,虽穆某某对一房二卖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穆某某将北岸新城房屋出卖给徐某某后又通过欺骗手段补办房屋手续,将房屋二次出卖给李某甲。3.被告人黄某某交给穆某某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门钥匙。4.穆某某用于置换商服的平房照片,证实要办理商服的两座平房现在还没有动迁。5.穆某某卖房时提供的北岸新城小区房屋的新兴区中央下放地方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书(带“补”字)的复印件。6.穆某某签署的安置协议丢失承诺书及七台河市日报刊登的安置协议书丢失声明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4月,黄某某谎称能够找人帮忙将其儿子李某某释放,骗取其现金1.2万元后逃匿的事实经过。8.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女婿在网上看见卖房信息,打电话联系是黄某某接的,双方约好见面时间。10月25日我和几个人去看房子,当时接待的是黄某某和穆某某。我在穆某某手里购买了位于北岸新城小区的房子,购房合同上是穆某某签字按手印,房款57000元,当天就交给穆某某。穆某某说房子是她儿子赵某某的,她儿子在外地她代其儿子办理卖房子的事情。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于2015年7月5日和穆某某的儿子赵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向穆某某支付了5万元房款的事实经过。10.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0月末我工友徐某某购买北岸新城房产时我在现场,当天我和徐某某等五人在交易房屋与卖方见面,对方两个人,一个三十多岁男子、一个老太太,老太太是后去的。这个老太太他认识在四百卖过豆腐,老太太说房子是她儿子的,可以为儿子做主卖房子,还说欠那个三十岁男子的钱,卖房还帐。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阴历十一、二月左右,我陪徐某某去买房,同去的还有几个人,他们和卖方约好见面时间,见面后是一个男子,不是房主,他们要见房主,这个男子就给一个老穆太太打电话,让她来。他们看到老太太拿的房屋手续上写的是赵某某,老太太说房子是他儿子的,在外地回不来,并拿出户口本证实母子关系,他们就和老太太谈卖房的事,最后约定房款是5.8万元,先交5.7万元,留1000.00元押金。老太太和男子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了。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徐某某女婿,徐某某购买北岸新城60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时我跟着去了。在买卖房屋时,看见安置协议上是赵某某的名子,老太太说房子就是她的,搬迁时写的她儿子名字,卖房子的事情她能做主,她是自愿签的卖房合同。1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棚改办工作人员,穆某某本人带着赵某某的身份证到新兴区棚户改造办公室称房屋安置协议书丢失,要求补办协议书。1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棚改办拆迁科新城组组长,穆某某在新城街9委的两处平房不符合登记安置条件。如上述两处平房棚改部门能给予安置,通过补差价方式,也肯定不能换取商服,所有棚改楼房区商服楼不是直接分给动迁居民,都是由政府委托七台河市金桥拍卖公司统一拍卖。1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七台河市房产局交易大厅受理科科长,黄某某交给穆某某的两本房照均是假的。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万宝小区104号楼3单元301室的户主,该房屋是2010年7月1日从市二建公司开发商手里直接购买。购买时是毛坯房,此前没人住。买房后于2012年至2013年租给过一个老太太,50多岁,没再租给其他人了,不认识叫李某丙的男子。17.证人邵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从2009年到新立矿水暖科任书记,在水暖科任领导职务六年多,上班不上班的都知道,单位肯定没有叫李二这个人。1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穆某某的女儿,在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近两年的时间里,黄某某以能办商服楼为由分多次骗我母亲穆某某19.5万元外加一个楼房。1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北岸新城有一个楼房,黄某某和我母亲卖这套房子时,我不在现场,也不知情,也没有委托我母亲帮我卖房。2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3年初,穆某某找其想将不符合条件的动迁房屋和北岸新城一户40多平米的楼房换两个北岸新城一楼商服。其告诉穆某某其姑父“李二”能办,穆某某先后几次交给其十八、九万元,有几次穆某某交钱时她女儿也在场。2014年10月份其将穆某某北岸新城卖房信息放在七台河百姓网上并留下自己手机号,过了几天有人打电话想看房子,看房子时穆某某在场,穆某某说房子是她儿子的,急用钱便宜卖了,并与对方签了买卖合同,房价是5.8万,留了1000元押金,买方将5.7万元交给穆某某,穆某某下楼后将钱给其。卖房当天其将两户商服楼钥匙及房屋产权证交给穆某某,2015年4月份穆某某发现房产证及钥匙是假的找其退钱,其就把手机号换了,也不回家了。(2)2015年初,李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拘留,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找到其,问其能不能把他儿子弄出来,他能拿1万元好处费,其向李某甲要了1.2万元,事也没办成。21.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春天,其家四百平房的邻居黄某某说他姑父在拆迁办当官,能把其家棚改抽的小户型楼房(房主是其儿子赵某某)及还未动迁的平房换成商服,但是需要交钱,其先后七次共交给黄某某18.5万元。后来黄某某还说办商服要把其原来的小户型楼房(位于北岸新城小区60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交上去,2014年10月份,黄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小户型楼房那找他,当时他领五、六个人,让其签字,其就签了她儿子的名字,这一次卖房其儿子不知道。当天黄某某还给其两本商服房照和两串钥匙。后来其去新房发现房门打不开,到房产局工作人员说房照是假的,就报案了。其为了挽回其的损失,就登报补办了一个协议书,在2015年七月份把房子卖给了李某甲。这次卖房是其儿子与买方签的合同,得款5.05万元。22.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对证据1-17、19-22无异议,对证据18的质证意见为他骗取穆某某人民币18.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穆某某现金及购楼款24.2万元,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不予以采信。被告人穆某某对证据2-7、9、13-22无异议,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为北岸新城小区的房屋是由被告人黄某某出卖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买房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房屋买卖协议,能够证实该房屋是由被告人穆某某出卖,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8的质证意见为其把房屋手续给了黄某某,其又没收卖房的钱,卖房和、没关系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买房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房屋买卖协议能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房屋是被告人穆某某出卖,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10-12的质证意见为这三个证人都是黄某某的朋友、其不认识他们、也没和他们说过话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其质证意见并不影响对证据的效力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评议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某某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在不返还房款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在棚改部门补办房屋安置协议书交给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又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穆某某关于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其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穆某某关于无能力退赔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其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已经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5000.00元的保证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诈骗罪名成立,穆某某可作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向被告人黄某某追偿经济损失。被告人穆某某的合同诈骗罪名成立,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向被告人穆某某追偿其经济损失,但在本案中被害人徐某某的买房款5.7万元最终由被告人黄某某得到并花费,其是非法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其应对5.7万元负有退赔义务,同时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替黄某某返还徐某某购房款1.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应共同返还徐某某人民币4.2万元,如被告人穆某某返还后有向被告人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穆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某某返还穆某某人民币185000.00元,返还李某甲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共同返还徐某某人民币42000.00元,被告人穆某某返还后可向被告人黄某某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正刚代理审判员 陈香世人民陪审员 吕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