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孝兰与被告牛瑞、李思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兰,牛瑞,李思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479号之一原告:刘孝兰。被告:牛瑞。被告:李思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兰与被告牛瑞、李思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牛瑞、李思瑾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东、榆阳路北塞上名苑商住小区3幢2单元6层601号(产权证号:043309)和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4幢3层305号(房产证号:0081089)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牛瑞、李思瑾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东、榆阳路北塞上名苑商住小区3幢2单元6层6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43309)和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银沙苑4幢3层305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8108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