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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衍海、林城等与张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衍海,林城,张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6号原告:林衍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城,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衍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林城父亲。被告:张右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衍海、林城与被告被告张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衍海、林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衍海、林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衍海、林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衍海、林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立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