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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帮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帮金,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兴龙、王振峰(实习),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7)57号指控被告人姚帮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帮金及其辩护人赵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姚帮金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阜阳市颍州区老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塔镇张寨北路段时,撞倒在道路东侧推自行车的被害人秦某1,造成秦某1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帮金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6)第3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帮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1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帮金的近亲属和被害人秦某1的近亲属秦刘套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姚帮金及其近亲属共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万元,被害人近亲属秦刘套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姚帮金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帮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同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表、阜阳市公安局122受理单、阜阳市紧急救援中心出具的证明、姚帮金的拖拉机驾驶证G证、阜公交(六)认字[2016]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秦某2、李某、赵某、刘某、徐某、张某的证言、皖中天司[2016]病鉴字第1623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3455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汽车检测中心[2016]微检字第117号红外检测报告书、皖中天司[2016]临鉴字第163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车辆检验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帮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于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可能是故意,对辩护人因此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人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帮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梅   卫   红审判员 尤玲人民陪审员王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龚   晓   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