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建团申请执行张留勤、凡杰、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团,张留勤,凡杰,凡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团,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张留勤,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凡杰,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凡连根,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建团申请执行张留勤、凡杰、凡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字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私下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