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保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骆天、姜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保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姜春雷,骆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52号原告:通榆县保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洪军,男,通榆县保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姜春雷,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骆天,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