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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行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耀仲、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耀仲,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19行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耀仲,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刘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淑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荣,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涂高坤,厅长。上诉人袁耀仲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莞国土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广东国土厅”)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行初6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9日,袁耀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东莞国土局作出的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撤销广东国土厅作出的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3、东莞市国土局、广东国土厅依法依袁耀仲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公开袁耀仲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8日,袁耀仲向东莞国土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万江区水蛇涌村从1996年至2015年的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等。东莞国土局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如下:一、您申请公开“1996年至2015年水蛇涌村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经查,万江街道水蛇涌村在《万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中无基本农田;在《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2块基本农田,面积共计70.5亩,具体位置、红线图见附件。该答复附件有:《万江街道水蛇涌农田保护区地块图》。袁耀仲不服,于2016年8月22日向广东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国土厅经审查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袁耀仲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东莞国土局提供的附件《万江街道水蛇涌农田保护区地块图是纸质版》,使用的是A4纸,是用东莞国土局数据库(电脑)里保存的电子版打印。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其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编号:1026150335519)、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提出答复通知书》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国土局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6年6月8日,袁耀仲向东莞国土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信息公开。东莞国土局于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依法送达给袁耀仲,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广东国土厅具有对于东莞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袁耀仲于2016年8月22日向广东国土厅提起复议,广东国土厅受理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袁耀仲、东莞国土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东莞国土局作出涉案的答复是否公开袁耀仲所申请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从袁耀仲向东莞国土局提交的申请来看,袁耀仲要求公开“万江区水蛇涌村从1996年至2015年的农田保护区位置、亩数、红线图等”。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东莞国土局经核查,1996年至2015年间,东莞市共编制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2010年-2020年),按照《万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万江街道水蛇涌村范围内无基本农田;按照《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万江街道水蛇涌村范围内有2块基本农田,面积共计70.5亩。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东莞国土局在涉案答复中向袁耀仲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并以A4纸的纸质版提供了《万江街道水蛇涌农田保护区地块红线图》,公开《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水蛇涌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和红线图,东莞国土局履行了答复义务,没有侵害袁耀仲的知情权。袁耀仲主张东莞国土局并未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东莞国土局作出的涉案答复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广东国土厅经审查,作出粤国土行复〔2016〕12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国土局作出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袁耀仲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耀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袁耀仲承担。一审宣判后,袁耀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东莞国土局、广东国土厅重新公开袁耀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4、东莞国土局、广东国土厅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有:1、原审法院完全没有审查袁耀仲在一审中提出涉案信息公开其中第一轮《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万江街道水蛇涌村委会存在农田保护区法律法规的依据,完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举证的原则,东莞国土局和广东国土厅也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万江街道水蛇涌村委会没有农田保护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东莞国土局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第二轮《万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至2020年)万江街道水蛇涌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红线图和亩数的附件,里面左下角图例显示的内容模糊不清、没有阅读价值。《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的规划制作规定必有的《基本农田责任信息表》也不具备,没有绘图员,没有审核员签字,没有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否定,而原审法院却认可其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东莞市国土局答辩称:1、东莞国土局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东莞国土局根据袁耀仲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了答复,涉案答复列明附件名称,落款处署发文日期并加盖公章,已能保证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以附件形式提供袁耀仲所申请公开的2块基本农田信息,符合袁耀仲要求的纸面提供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2、东莞国土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根据袁耀仲的申请,东莞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向袁耀仲作出了涉案答复中,提供了《万江街道水蛇涌农田保护区地块红线图》,公开《万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水蛇涌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和红线图。3、袁耀仲上诉认为东莞国土局所提供的附图没有绘图员、审核员的签名而否认其真实性,并认为以A4纸提供不当。由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里。由于没有专门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图纸,所以也就没有绘图员、审核员的签名,袁耀仲不能以此来否认该附件图的真实性。A4纸是国家机关通用的办公用纸,袁耀仲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没有特别要求用什么纸张提供,故东莞国土局使用A4纸提供附图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广东国土厅未提出二审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东莞国土局收到袁耀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查询《万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袁耀仲万江街道办水蛇涌村基本农田的地块面积信息,并向袁耀仲提供附件公开万江街道办水蛇涌村基本农田的位置及红线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规定。袁耀仲关于东莞国土局应在向其提供的附件上加盖公章、骑缝章的主张,超出法定要求,也超出其当时申请公开信息的要求。而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存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故没有专门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纸,以及为何使用A4纸打印附件的情况,东莞国土局已作合理解释,袁耀仲认为东莞国土局未在附件加盖印章、附件未显示相关绘图人员签名,从而主张东莞国土局未如实准确提供政府信息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袁耀仲收到东国土资函〔2016〕145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后,如认为有进一步需要了解的信息,可另行主张,其起诉要求撤销该答复的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耀仲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立凡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柱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