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莱西市姜山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莱西市姜山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184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柏臣(原告赵某之父),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法定代理人:黄莉莉(原告赵某之母),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姜山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化儒,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红,系该医院妇产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莱西市姜山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