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石榴花家纺装饰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运城市石榴花家纺装饰有限公司,景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谢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石榴花家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景某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女,被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石榴花家纺装饰有限公司、景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谢某、景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张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