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伟生诉黄伟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生,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生。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柳亮明。申请执行人黄伟生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偿付黄伟生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且煤矿已依法关停;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柳亮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柳亮明年事已高,不便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聂厚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